经过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备案的合同关于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等与招投标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同,是否属于“黑白合同”?
2018-10-11 22:54:00
问:某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用于备案的合同对招投标合同的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等关键条款进行了变更,这两份合同是否属于“黑白合同”,实践中应如何处理?
答:“中标合同”与“备案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确定“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的前提有两个:1、经过了招投标;2、中标合同经过了备案。故当事人用于备案的合同不是“中标合同”时,就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的实质性变更。”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确定“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同的相应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而实践中,仍然要按“中标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