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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由于诉争工程的工程性质及竣工时间等原因无法进行检定,承包方主张依据施工合同结算的,应否支持?

2018-10-21 19:57:12
问:合同签订时,由于诉争工程的工程性质及竣工时间等原因无法进行检定,承包方主张依据施工合同结算的,应否支持?
答:施工合同及变更协议签订时,诉争工程已经完工进入结算阶段且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而由于诉争工程性质及竣工时间等原因无法进行检定的,承包方主张依据施工合同及变更协议进行结算的,应予支持。
 
附:司法观点来源案件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法民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石化街887号(厂区楼1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任志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主审法官汪国献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张志弘、苏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官助理张乾协助办案,书记员曹美施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油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驳回松原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松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不是以双方建筑施工合同中的结算条款进行结算,而是以合同中暂定的工程量乘以工程款作为结算依据,认定错误。1.合同虽然在2011年1月19日签订,但施工合同就是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就是劳务分包合同,是双方对项目及施工时间、结算时间、违约责任等的约定,并不能因为签订合同在工程交付之后就当然的认定为是双方结算的依据。2.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结算性质,主要原因是:“合同签订时间于2011年1月19日至20日系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总承包协议约定的2010年10月30日的投产时间,依据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总承包协议8.1.1条项目里程碑计划条款约定,2011年2月1日至同年4月3日为诉争工程的竣工结算时间节点。则按照整个工程的进度计划和结算步骤,上述合同恰好签订在竣工结算期内。”原审法院的此种认定是错误的。虽然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总承包协议约定了2011年2月1日至同年4月3日为诉争工程的竣工结算时间,但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结算时间并没有按照总承包合同中的结算时间点结算,法院不能不顾实际结算时间机械地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为结算时间点,更不能以油建公司与业主方约定的结算时间确定油建公司与松原公司结算时间。原审庭审中,案件双方及法庭均认可油建公司与中石油管道项目部在结算后积极与松原公司进行结算,只是因为工程量的多少没有达成一致而没有达成结算结果。不管是从总包与油建公司的实际结算时间,还是油建公司与松原公司的实际结算时间看,都能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的2011年2月1日至同年4月3日为诉争工程的竣工结算时间是错误的,这个时间是油建公司与松原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间,并不是结算时间。3.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结算性质,主要原因还有:“2010GDX11045号及2010GDX1104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以下分别简称045号合同、046号合同)均系九项施工内容,其中均有七项工程内容,在合同中明确了工程量及单价,能够直接得出工程款额,该事实结合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总承包协议第五章合同价款与付款第5.4条有关申报进度款程序与方法的约定,以及进度款额为‘截止当月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估算价值和单位完成的工程量价值’的约定,表明诉争工程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总承包方进度款申报制度完善,与实际施工量紧密相关。本案双方合同签订时,诉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实际工程量已经发生,按照总承包协议约定严格的工程款拨付进度要求,依据每月的工程进度表,双方应能够总体上确定工程量范围,故本案双方合同中确定的工程量有依据和出处,具有可信性。”原审法院认为通过总承包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拨付进度要求就能够得出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能够确定工程量是错误的。首先,总承包合同涉及工程巨大,松原公司分包的只是整个工程中的很小一部分,作为总承包方的油建公司跟中石油管道项目部的进度款的申请和拨付不必然包括松原公司施工部分;其次,不是依据每月的工程进度表,就能够确定松原公司总体上的工程量范围,应根据最后竣工文件据实结算。总发包方也是在最后结算的时候进行据实结算和审计等多道程序才能最后确定总施工工程量。2009AZX12227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227号合同)第十六条明确约定“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且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工程量,只有各项单价,因此原审法院以合同确认工程量是错误的,实际上是无法确认的。4.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结算性质,主要原因还有:“虽然合同约定为暂定价,以双方工程量确认单为结算依据,而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均认可该工程未签署工程量确认单,则该条款为履行不能条款,不能以此作为结算依据。”此项认定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那结算条款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被认定为有效;其次,双方均认可以工程量确认单为结算依据,说明双方认可的结算方式为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工程量确认单,但应该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工程量,而不是认为此条款为履行不能条款而不能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再次,如果双方签订此合同时已经以合同条款的形式确定了工程量,就不用再约定此条款来确定结算方式了。
(二)关于油建公司对工程量申请鉴定原审法院没有支持属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案件双方对工程单价没有异议,只是对工程量的确认认识不一。但原审法院及双方都认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真实有效,那就应该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结算。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就是用工程单价乘以工程量,工程量以工程确认单为准。既然双方没有签署工程确认单,那么施工图纸及图纸确定的工程量就尤为重要。因此,原审法院应该组织相关机构对影响案件关键点的工程量进行鉴定。鉴定依据或者依据油建公司提供的图纸,或者依职权进行调取。但是,工程量的鉴定是必须的;其次,原审法院对油建公司提供可供鉴定的图纸的认定存在矛盾。原审判决对施工图不予认可主要是法院认定实际施工量发生了变化,但是油建公司提交的施工图是没有变更的,因此认为真实性存疑,为此油建公司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要求法院调取施工图、竣工图就是为了鉴定使用。在判决书中“关于油建公司申请调取证据问题”中阐述因“设计单位已经出具证明,证明油建公司举示的施工图系本案施工图,无再次调取必要”,就是说法院认可了油建公司当庭举示的施工图系本案施工图,而判决中“关于油建公司申请鉴定及能否以其举示的施工图为鉴定依据问题”的阐述中又说“不排除多套图纸的可能,现油建公司无法证明其举示的图纸为施工中最终使用的图纸,故不能以其为鉴定依据”,这两处的认定是矛盾的。法院用这种方式而既不使用油建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又不去调取用于鉴定图纸,导致案件不能按照实际施工量进行结算,侵害了油建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工程款利息支付问题。至今未结算的责任在松原公司一方,松原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油建公司不应支付工程款利息,原审判决认定错误。
(四)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油建公司原审中依法提出调取证据、对实际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原审法院未予准许,严重影响正确判决。由于松原公司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也不能提供该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的证据,那么实际工程量就应与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要求一致。油建公司提交了以工程施工图纸为依据,结合设计说明、当年气象资料的结算书,该结算书科学合理,与实际相符,应以此为依据进行结算。本案涉及的三份合同的结算金额分别为389.49万元、444.80万元和573.73万元,扣除已经给付的1610万元,油建公司已不拖欠工程款。
松原公司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原审以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约定工程款数额认定工程造价款,符合实际情况。1.案涉合同为工程竣工交付且投产使用后双方补签的合同,签订时间距离交工验收时间已四个多月,分包公司已提交结算书,合同中的工程量和单价、总价是双方反复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双方对工程量已经实际完成不存在争议,合同中出现的“预计”“暂定”均系油建公司为避免上级检查发现案涉工程存在未发中标通知书等违规行为而添加。特别是227号合同中核定工程量确定工程款时未包含刨冰施工费,第二天达成的《劳务合同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对刨冰施工费增加工程款,并约定:“原合同有关标的额条款不再执行,以本协议为准”,将合同金额确定为1300万元,没再使用“预计”“暂定”,侧面佐证2011年1月19日、2011年1月20日签订的案涉合同带有结算性质。2.案涉合同记载的工程量是双方一致确认形成的,符合常理。整体施工完毕后,总包方必须在与施工方确定工程量后,才有依据与业主结算。工程2010年9月27日整体交工、竣工验收,按照总包合同第八条,工程进入结算阶段。结算时总包方必须先确定工程量,因施工过程中油建公司未与分包方形成全部工程量确认文件,所以必须先与各分包方确认工程量后,再汇总上报业主进行审核结算,否则违反常理。3.案涉合同依现场签证单和工程量确认单结算条款为履行不能条款。油建公司明知施工现场未形成现场验收及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仍旧在其单方草拟的合同中列明以该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属于履行不能条款。案涉合同还出现了其他履行不能条款,可以佐证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工程总价是经核对、确认完毕的事实。4.油建公司提交的施工图无法作为造价鉴定依据。首先,该施工图无出图时间、无双方会签认可、无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记录;其次,施工中发生工程量变更,总包方与业主结算调增工程量巨大,施工图无法反映出增加的工程量;第三,在施工图不具备真实客观记载全部工程量的情况下,竣工图未记载工程量,油建公司施工中拒绝现场签署松原公司施工量,故依据施工图作为结算依据明显不公。5.总包方在结算阶段签订的施工合同具有确认工程量和造价的性质。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确认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能够作为结算依据。案涉工程主要为土方、石方的开挖及回填,因冬季施工,存在季节性冻土方开挖回填和永冻土方开挖回填、冻土二次破碎、换填粗颗粒土等工序。通过将油建公司与业主结算工程量、油建公司与油建管道公司内部协议工程量、油建公司举证的施工图工程量、案涉合同确认的工程量对比可知,045号合同工程量比油建公司最终与总包方结算的工程量少,因为2011年1月油建公司在确认工程量阶段,多次要求松原公司减少结算造价,为了尽早拿到施工款,松原公司无奈作出让步,据此可知合同确定工程量具备真实性。6.案涉合同不存在工程款虚高情形。2009年11月17日松原公司投标,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建公司)按照每公里施工费用120万元报价,045号合同投标价1700余万元,046号合同投标价2200余万元,油建公司收到投标文件后通知菏建公司进场施工。虽然油建公司未与菏建公司签订合同,但油建公司在对数家公司标书作出综合评定后,确定菏建公司进场施工,也意味着对投标价格的认可,补签的合同价远远低于上述投标价;其次,按照油建公司举示的2209MDX13014号油建公司与管道公司内部协议体现的工程造价,结合油建公司举示的《管道工程预(结)算表》中记载的冬季施工费,高于案涉合同约定工程款,证明045号、046号合同不存在工程结算价款虚高情形。
(二)以未能完成记载施工量的施工图为依据进行造价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应准许鉴定申请。首先,鉴定程序不合法。案涉工程为隐蔽工程,为国有重大基础能源类设施建设,且涉及到中俄能源合作项目实际履行,采用有损检验鉴定方式影响国家能源大动脉的安全,且油建公司非业主方,业主方受国资委委托管理该工程,现已完工六年,基础下沉,施工界限无法分清,现场挖掘鉴定不可行;其次,油建公司提供不完整的施工图,无其他合法有效的经过双方质证认可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证据,无法开展无损检验方式进行鉴定;第三,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同时合同第十六条9项约定“乙方在结算时不允许发生本合同内项目的签证”,即工程量不能发生签证,结算时工程量不可调。合同第十六条9项结合第八条分项工程的固定单价,将案涉合同的总价固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所以,鉴定申请不应准许。
(三)工程款利息应予以支付。工程款利息应从总包方拨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算,总包方分期支付进度款,则应给松原公司支付进度款,总包合同关于预付款、进度款、最终结算款三阶段约定清晰、申报制度完善。总包方收到预付款、进度款后,应向分包方支付进度款。本案施工期间未付预付款和进度款,油建公司应承担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利息的违约责任。现保修期已过四年,油建公司既不认可松原公司的结算书,也不能提出有效依据按照其所主张的数额进行结算,未能结算的责任完全在油建公司,不在菏建公司,应由油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四)原审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案涉工程为国家基础能源建设工程,施工者多为当地农民。菏建公司带领农民工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垫资施工,提前完成施工任务,为国家能源建设战略布局作出了贡献。案涉合同结算金额仅为4300万元,远远少于总包方实际从业主方结算的工程款。根据总包方提交的数份管道工程预(结)算表计算,案涉两份合同,总包方至少从业主方结算得款1亿余元。建设工程的利润一般在3%左右,本案中油建公司通过分包谋取利润高达100%,还以各种借口拖延结算,拒绝支付工程款,实非可取。
松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扣除已付款,油建公司给付工程款4000万元,及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起诉之日的欠付工程款利息112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两项合计5120万元。(二)给付工程欠款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诉讼费由油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总承包方合同约定情况
2009年11月18日,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作为发包方与油建公司作为PC总承包商,签订《中俄原油管道漠河-大庆段工程采办和施工(PC)总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一章合同协议书:“第1.1条约定工程概况:工程地点:黑龙江、内蒙古;工程工期为2009年5月25日开工,2010年10月30日达到投产条件。”第1.6条合同价格约定:“该合同总价为237469.6249万元,此合同总价不包括甲供设备、材料费用,但竣工结算时甲供设备、材料费用由PC总包商计入竣工结算总价。”第五章合同价格与付款第5.4条:“进度款的支付:承包商应当采用中石油管道项目部规定的工程支付管理系统编制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期中支付申请,该申请表应写明截止该月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估算价值和单元完成的工程量的价值,并提供本次支付月计量申报表、工程量签证报审表。每一次支付申请应注明甲供材料数量及金额,监理工程师核查承包商的支付申请表后报中石油管道项目部复审,对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开具支付证书。”第八章进度管理第8.1.1条项目里程碑计划:“五、项目验收2010-10-1至2011-9-30;竣工结算2011-2-1至2011-4-3。”第九章费用控制及变更管理第9.2变更的确认:“监理工程师只对初设范围外变更、新增工程量和伴行路确认价格,初设范围内不再确认;如果中石油管道项目部及承包商在合同开始时候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为此目的或出于其他理由,监理工程师认为上述变更适当时,有权指示承包商进行而承包商也应进行变更工作。变更审批权限范围及批准程序,按照中石油管道项目部颁布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章合同、信息及文档管理:第16.1合同管理16.1.1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合同执行管理,合同执行界面衔接管理、设计变更。表16-3文档管理工作界面一览表工程重大变更,承包商项目部上报,监理审查,项目部审查,项目经理部审批。”
2013年11月18日,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作为发包方与油建公司作为PC总承包商,签订《中俄原油管道漠河-大庆段工程采办和施工(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根据中俄原油管道漠河-大庆段工程的建设需要和目前已经完成工程结算审核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变更补充协议:一、变更事由:承包商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价格表所标工程量有变化。二、变更依据:1.《中俄原油管道漠河-大庆段工程采办和施工(PC)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9.6价格调整(1)水土保持工程、绿化工程、粗颗粒土的取土场地变化、国家政策(中石油结算政策)变化、地质情况变化等情况,待明确工作任务及相关费用确定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结算时统一调整;”三、变更事项:(一)合同价款:根据以上结算审核结果,应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调增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陆亿壹仟叁百伍拾贰万贰仟柒佰伍拾柒元整(613522757元),并据此签订本补充合同。
(二)施工及完工后签订合同情况
2009年,菏建公司分包了部分管线的施工。该工程于2010年9月27日竣工并投入使用后,菏建公司与油建公司(管道公司中俄管道项目部)于2011年1月19日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10GDX11045[第1、2、3标段(土石方工程第三标段)]、2010GDX11046号[第1、2、3标段(土石方工程第七、九标段)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菏建公司与油建公司(安装公司第十四工程处)签订了编号为2009AZX12227《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1年1月19日,菏建公司与油建公司在227号合同基础上又签订《劳务合同变更协议》。
(三)045号合同内容
承包人(简称甲方):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公司中俄管道项目部),分包人(简称乙方):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条签订依据:1.中俄原油管道工程施工标准及验收规范;2.PC总承包商所下发的文件及相关规定;3.甲方与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第二条工程名称:中俄原油管道漠河-大庆段工程线路施工第1、2、3标段(土石方工程第三标段)。第三条工程地点:中俄原油管道工程第2标段(桩号AB024-AB037)。第四条工程内容:1.管沟开挖及回填。第五条工程量:以双方最终验收签认的工程量为依据。第六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9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10年6月30日,合同总日历天数284天,如甲方工期延期,乙方工期相应顺延。第七条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八条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贰仟叁万元,以最终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1)管沟土方开挖及回填:不分地形地貌均拾贰元/立方米计价(2标段工程量为5000立方米,施工桩号为AB024-AB037)。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地表耕植土的剥离存放、管沟开挖、清沟找平土方单面堆放至安全线外,狭窄地段土方内外运输,管沟回填、余土外运,塌方、排降水处理措施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各项费用及税金。(2)管沟石方开挖及回填:不分地形地貌均陆拾元/立方米计价(施工图纸内无工程量,实际施工有石方,预计工程量55000立方米)。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地表耕植土的剥离存放,管沟爆破开挖,清渣、运渣,清沟找平,石方单面堆放至安全线外,狭窄地段石方内外运输,管沟回填土方、石方(不含细土回填),回填土的外运,爆破安全防范措施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3)管沟碎石开挖及回填:不分地形地貌均拾贰元/立方米计价(2标段工程量为2000立方米,施工桩号为AB024-AB037)。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地表耕植土的剥离存放,管沟开挖、清渣、运渣,清沟找平,碎石单面堆放至安全线外,狭窄地段碎石方内外运输,管沟回填土方、石方(不含细土回填)、回填土的外运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4)管沟季节性冻土开挖及回填;不分地形地貌均肆拾元/立方米计价(2标段工程量为125000立方米,施工桩号为AB024-AB037)。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地表耕植土的剥离存放,管沟冻土爆破开挖,清沟找平、土石方单面堆放至安全线外,狭窄地段土石方内外运输,管沟回填(不含粗颗粒土回填),爆破安全防范措施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5)管沟永冻土方开挖及回填:不分地形地貌均陆拾元/立方米计价(2标段工程量为3193立方米,施工桩号为AB024-AB037)。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地表耕植土的剥离存放,管沟冻土爆破开挖,清沟找平、土石方单面堆放至安全线外,狭窄地段土石方内外运输,管沟回填(不含粗颗粒土回填),爆破安全防范措施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6)换填粗颗粒土:伍拾元/立方米计价(施工图纸内无工程量,实际施工有,预计工程量36000立方米)。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购买、运输、回填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7)细土回填:叁拾贰元/立方米计价(2标段工程量为31958立方米,施工桩号为AB024-AB037)。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采筛,场内运输,松填或夯填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8)地貌恢复:壹万元/公里计价(2标段工程量为14.308公里,施工桩号为AB024-AB037)。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采筛,场内运输、松填或夯填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地貌恢复必须按施工前的地形地貌恢复。地貌恢复验收证书等相关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手续不全,应视为施工不合格,施工工程量不予确认,甲方有权不予结算。乙方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不当造成跑水、冒水、渗水等淹没农田、庄稼、农舍等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9)刨冰:按拾伍元/立方米计价(2标段工程量为100000立方米,施工桩号为BA001-BA047)。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它包括刨冰、清冰、抛冰或运冰、修边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并已扣除应扣除的费用、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工程量以双方现场验收为准(按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条款要求),执行固定单价部分按工程验收及签证单(或工程量确认单)认定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为结算金额。第十二条结算款拨付:当工程竣工、经甲方、中石油管道项目部、监理、地方政府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依据各方签字的竣工验收单、工程量确认单、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在中石油管道项目部已将此笔工程款拨付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拨付手续,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甲方在扣留乙方保修款(工程款5%)及大庆石油管理局审计、效能监察款(工程款5%)后将余款一次性付给乙方。第十六条补充条款:3.经甲乙双方协商,对中石油管道项目部未给甲方结算的项目,涉及分包项目部分,乙方同意承担风险,不结算。4.在PC总承包商(或中石油管道项目部)拨付给甲方的工程进度款未到位的情况下,乙方有能力垫付所承揽工程需要的资金。7.乙方结算时必须按甲方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此合同签订时即代表乙方知道并同意按甲方的管理方式进行结算。(其中结算流程为:项目部初审-管道公司造价中心复审-建设集团造价中心审核和建设集团审计中心审计,且最终结算价款以大庆油田建设集团造价管理中心与审计中心审定价款为准)。8.乙方在结算时如提供不出相关的结算依据,以甲方理解为准。9.乙方在结算时不允许发生本合同内项目的签证。
(四)046号合同内容
承包人(简称甲方):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道公司中俄管道项目部),分包人(简称乙方):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条签订依据:1.中俄原油管道工程施工标准及验收规范;2.PC总承包商所下发的文件及相关规定;3.甲方与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第二条工程名称:中俄原油管道漠河-大庆段工程线路施工第1、2、3标段(土石方工程第七、九标段)。第三条工程地点:中俄原油管道工程第3标段(桩号:AB056-AB059、AB064-AB073)。第四条工程内容:1.管沟开挖及回填。第五条工程量:以双方最终验收签认的工程量为依据。第六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9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10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84天,如甲方工期迟期,乙方工期相应顺延。第七条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八条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贰仟柒佰万元,以最终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1)管沟土方开挖及回填:不分地形地貌均拾贰元/立方米计价(3标段内工程量为5000立方米,施工桩号为AB056-AB059、AB064-AB073)。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地表耕植土的剥离存放、管沟开挖、清沟找平、土方单面堆放至安全线外,狭窄地段土方内外运输,管沟回填、余土外运,塌方、排降水处理措施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各项费用及税金。(2)管沟石方开挖及回填:不分地形地貌均陆拾元/立方米计价(施工图纸内无工程量,实际施工有石方,预计工程量53000立方米)。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地表耕植土的剥离存放,管沟爆破开挖、清渣、运渣,清沟找平、石方单面堆放至安全线外,狭窄地段石方内外运输,管沟回填土方、石方(不含细土回填),回填土的外运,爆破安全防范措施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3)管沟碎石开挖及回填:不分地形地貌均拾贰元/立方米计价(3标段内工程量为5000立方米,施工桩号为AB056-AB059、AB064-AB073)。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地表耕植土的剥离存放,管沟开挖、清渣、运渣,清沟找平、碎石单面堆放至安全线外,狭窄地段碎石方内外运输,管沟回填土方、石方(不含细土回填)、回填土的外运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4)管沟季节性冻土方开挖及回填:不分地形地貌均肆拾元/立方米计价(3标段内工程量为20000立方米,施工桩号为AB056-AB059、AB064-AB073)。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地表耕植土的剥离存放,管沟冻土爆破开挖,清沟找平、土石方单面堆放至安全线外,狭窄地段土石方内外运输,管沟回填(不含粗颗粒土回填),爆破安全防范措施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5)管沟永冻土方开挖及回填:不分地形地貌均陆拾元/立方米计价(3标段内工程量为2320立方米,施工桩号为AB056-AB059、AB064-AB073)。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地表耕植土的剥离存放,管沟冻土爆破开挖,清沟找平、土石方单面堆放至安全线外,狭窄地段土石方内外运输,管沟回填(不含粗颗粒土回填),爆破安全防范措施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6)换填粗颗粒土:伍拾元/立方米计价(3标段内工程量42000立方米,施工桩号为AB056-AB059、AB064-AB073)。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购买、运输、回填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7)细土回填:叁拾贰元/立方米计价(3标段内工程量为55000立方米,施工桩号为AB056-AB059、AB064-AB073)。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采筛,场内运输,松填或夯填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8)地貌恢复:壹万元/公里计价(3标段工程量为20公里,施工桩号为AB024-AB037)。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采筛,场内运输、松填或夯填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地貌恢复必须按施工前的地形地貌恢复,地貌恢复验收证书等相关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手续不全,应视为施工不合格,施工工程量不予确认,甲方有权不予结算。乙方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不当造成跑水、冒水、渗水等淹没农田、庄稼、农舍等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9)刨冰:按拾伍元/立方米计价(3标段工程量为100000立方米,施工桩号为BA001-BA047)。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它包括刨冰、清冰、抛冰或运冰、修边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并已扣除应扣除的费用、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工程量以双方现场验收为准(按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条款要求),执行固定单价部分按工程验收及签证单(或工程量确认单)认定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为结算金额。第十二条结算款拨付:当工程竣工、经甲方、中石油管道项目部、监理、地方政府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依据各方签字的竣工验收单、工程量确认单、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在中石油管道项目部已将此笔工程款拨付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及结算款拨付手续,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甲方在扣留乙方保修款(工程款5%)及大庆石油管理局审计、效能监察款(工程款5%)后将余款一次性付给乙方。第十六条补充条款:3.经甲乙双方协商,对中石油管道项目部未给甲方结算的项目,涉及分包项目部分,乙方同意承担风险,不结算。4.在PC总承包商(或中石油管道项目部)拨付给甲方的工程进度款未到位的情况下,乙方有能力垫付所承揽工程需要的资金。7.乙方结算时必须按甲方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此合同签订时即代表乙方知道并同意按甲方的管理方式进行结算。(其中结算流程为:项目部初审-管道公司造价中心复审-建设集团造价中心审核和建设集团审计中心审计,且最终结算价款以大庆油田建设集团造价管理中心与审计中心审定价款为准)。8.乙方在结算时如提供不出相关的结算依据,以甲方理解为准。9.乙方在结算时不允许发生本合同内项目的签证。
(五)227号合同内容
工程承包人(甲方):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公司第十四工程处),劳务分包人(乙方):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条: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中俄原油管道漠河-大庆段工程第Ⅲ标段(土方3)。工程地点:黑龙江省塔河县。劳务分包工程范围:土方施工23公里。(3标段内此段工程量为201043立方米,施工桩号AB077-AB093)。第四条:分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2009年12月28日,结束工作日期:2010年7月1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185天。第三十二条:补充条款。说明:(1)管沟土方开挖及回填:不分地形地貌均拾贰元/立方米计价。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地表耕植土的剥离存放,管沟开挖、清沟找平、土方单面堆放至安全线外,狭窄地段土方内外运输,管沟回填、余土外运,塌方、排降水处理措施,相应地段作业带地貌原状恢复,耕土分层恢复及相关手续完成(不包括作业带内道路、沟渠、池塘、河流、桥涵等水利设施等的恢复和赔偿)等该项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2)管沟石方开挖及回填:不分地形地貌均陆拾元/立方米计价。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地表耕植土的剥离存放,管沟爆破开挖、清渣、运渣,清沟找平、石方单面堆放至安全线外,狭窄地段石方内外运输,管沟回填土方、石方(不含细土回填),回填土的外运,爆破安全防范措施,相应地段作业带地貌原状恢复,耕土分层恢复及相关手续完成(不包括作业带内道路、沟渠、池塘、河流、桥涵等水利设施等的恢复和赔偿)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3)管沟碎石开挖及回填:不分地形地貌均拾贰元/立方米计价。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地表耕植土的剥离存放,管沟开挖、清渣、运渣,清沟找平、碎石单面堆放至安全线外,狭窄地段碎石内外运输,管沟回填土方,石方(不含细土回填),回填土的外运,相应地段作业带地貌原状恢复,耕土分层恢复及相关手续完成(不包括作业带内道路、沟渠、池塘、河流、桥涵等水利设施等的恢复和赔偿)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4)管沟季节性冻土开挖及回填:不分地形地貌均肆拾元/立方米计价。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地表耕植土的剥离存放,管沟冻土爆破开挖,清沟找平、土石方单面堆放至安全线外,狭窄地段土石方内外运输,管沟回填(不含粗颗粒土回填),爆破安全防范措施,相应地段作业带地貌原状恢复,耕土分层恢复及相关手续完成(不包括作业带内道路、沟渠、池塘、河流、桥涵等水利设施等的恢复和赔偿)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5)管沟永冻土开挖及回填:不分地形地貌均陆拾元/立方米计价。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地表耕植土的剥离存放,管沟冻土爆破开挖,清沟找平、土石方单面堆放至安全线外,狭窄地段土石方内外运输,管沟回填(不含粗颗粒土回填),爆破安全防范措施,相应地段作业带地貌原状恢复,耕土分层恢复及相关手续完成(不包括作业带内道路、沟渠、池塘、河流、桥涵等水利设施等的恢复和赔偿)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6)换填粗颗粒土:伍拾元/立方米计价。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购买、运输、回填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7)细土回填:叁拾贰元/立方米计价。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使用,此单价应视为包含采筛、场内运输、松填或夯填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地貌恢复必须按施工前的地形地貌恢复,地貌恢复验收证书等相关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手续不全,应视为施工不合格,施工工程量不予确认,甲方有权不予结算。乙方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不当造成跑水、冒水、渗水等淹没农田、庄稼、农舍等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说明:1.按现场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必须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共同书面确认方可有效)作为结算依据。2.由于工程结算时执行综合单价,即全费用单价,额外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如签证、措施手段等费用一概不予考虑。3.工期质量严格按投标文件及中石油管道项目部要求执行,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返修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施工过程中,乙方使用甲方设备,按当地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扣除租赁费用。5.在PC总承包商(或中石油管道项目部)拨付给甲方的工程进度款未到位的情况下,乙方有能力垫付所承揽工程需要的资金。6.乙方在结算时如提供不出相关的结算依据,以甲方理解为准。7.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俄原油管道工程》总包合同执行。
227号合同的变更协议内容:中俄原油管道漠河-大庆段工程第三标段(土方3),原合同金额为910万元,变更后合同金额为1300万元。合同变更原因:现就合同变更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原施工桩号为(AB077-AB093),共23公里,由于工期紧张原因,只施工了桩号(AB079-AB082)、(AB086-AB093),共计施工17.577公里。2.由于温度过低,开挖完管沟后,地下渗水结冰,故增加了刨冰施工工序,执行固定单价:15元/立方米。
(六)045号合同所涉标段工程,油建公司与管道公司的内部协议与其所举示的施工图纸体现的工程量及价款对比
油建公司与管道公司的内部协议体现:1.石方开挖及回填:内部合同所附图纸工程量为16642立方米,综合单价为87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1448444元;2.土方开挖及回填:内部合同所附图纸工程量为416838立方米,综合单价为34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16351785元;3.永冻土开挖及回填:内部合同所附图纸工程量为68983立方米,综合单价为31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2179293元;4.季节性冻土方开挖及回填:222069立方米(该合同调整表中图纸工程量无该数据,油建公司制作的对比表中有),综合单价及工程款总额无;5.换填粗颗粒土:内部合同所附图纸工程量为86572立方米,综合单价为131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11374375元;6.回填细土:内部合同所附图纸工程量为6614立方米,综合单价为50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331949元;7.刨冰:58734.3立方米(该合同调整表中图纸工程量无该数据,油建公司制作的对比表中有),综合单价及工程款总额无;8.地貌恢复:内部合同所附图纸工程量为51.113公里,综合单价为71755元/公里,工程款总额为3667632元;9.管沟碎石开挖及回填:合同无该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及工程款额。以上项目工程款总额为35353478元。
油建公司举示的施工图纸体现:1.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量为0立方米,综合单价为6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0元;2.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量为73085立方米,综合单价为12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877020元;3.永冻土开挖及回填:工程量为9077立方米,综合单价为60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544620元;4.季节性冻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量为41024立方米,综合单价为40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1640960元;5.换填粗颗粒土:工程量为0立方米,综合单价为50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0元;6.回填细土:工程量为20510立方米,综合单价为32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656320元;7.刨冰:工程量为9547立方米,综合单价为15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143205元;8.地貌恢复:工程量为14.308公里,综合单价为10000元/公里,工程款总额为143080元;9.管沟碎石开挖及回填:均为零。以上项目工程款总额为4005205元。
(七)046号合同所涉工程,油建公司与管道公司的内部协议与其所举示的施工图纸体现的工程量及价款对比
油建公司与管道公司的内部协议体现:1.石方开挖及回填:内部合同所附图纸工程量为2425立方米,综合单价为89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216464元;2.土方开挖及回填:内部合同所附图纸工程量为193504立方米,综合单价为35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10255086元;3.永冻土开挖及回填:内部合同所附图纸工程量为101988立方米(经计算得出),综合单价为34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3482446元;4.季节性冻土方开挖及回填:64881立方米(该合同调整表中图纸工程量无该数据,油建公司制作的对比表中有),综合单价及工程款总额无;5.换填粗颗粒土:内部合同所附图纸工程量为34171立方米,综合单价为124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4239953元;6.回填细土:内部合同所附图纸工程量为0立方米,综合单价为52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0元;7.刨冰:25837立方米(该合同调整表中图纸工程量无该数据,油建公司制作的对比表中有),综合单价及工程款总额无;8.地貌恢复:图纸工程量为27.299公里,综合单价为80138元/公里,工程款总额为2187682元;9.管沟碎石开挖及回填:合同无该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及工程款额。以上项目工程款总额为20381631元。
油建公司举示的施工图纸体现:1.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量为0立方米,综合单价为60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0元;2.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量为121127立方米,综合单价为12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1453524元;3.永冻土开挖及回填:工程量为9735立方米,综合单价为60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584100元;4.季节性冻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量为33566立方米,综合单价为40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1342640元;5.换填粗颗粒土:工程量为2595立方米,综合单价为50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129750元;6.回填细土:图纸工程量为17141立方米,综合单价为32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548512元;7.刨冰:工程量为16235立方米,综合单价为15元/立方米,工程款总额为243525元;8.地貌恢复:工程量为19.804公里,综合单价为10000元/公里,工程款总额为198040元;9.管沟碎石开挖及回填:均为零。以上项目工程款总额为4500091元。
(八)其他事实
1.双方合同签订后,菏建公司两次向油建公司提交结算书,油建公司对菏建公司主张的结算金额不予认可。
2.经双方确认诉争的三项工程,045号合同已付款额为467万元,046号合同已付款额为383万元,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已付款额为760万元,合计油建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数额为1610万元。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以最终验收签认的工程量确认单为依据,但双方认可诉争工程并无工程量确认单及竣工验收单。审理过程中,油建公司申请依据施工图及竣工图对诉争工程量进行鉴定,但其提供的施工图松原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且与合同约定内容相矛盾。竣工图中没有工程量,因该工程为国家原油管线工程,施工现场不可能开挖,并且时间已经过去几年,部分地段存在下沉现象,界限也无法分清,现场勘验亦不具有可行性。
3.2013年12月,松原公司与菏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菏建公司将以上工程未结算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松原公司。协议签订后,菏建公司将债权转让情况告知了油建公司。
4.2013年10月29日,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审计情况报告表》,诉争工程的合同价款存在变更,从签订时的2374696249元,增加到2988219006元;其中合同变更主要原因为:增加冬季施工费(冻土开挖、破碎回填、细土运距增加)等,审计净审减额为1396708元。
5.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于2015年1月13日签署合同支付审批单,截止当日累计支付达98.91%,金额为2937702645元。
因油建公司不肯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松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审理中,松原公司明确按照045号合同、046号合同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中价款1300万元、1700万元和1300万元作为依据主张债权。
原审法院认为,松原公司与油建公司签订的中俄原油管道漠河-大庆段工程045号合同、046号合同以及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油建公司虽主张签订以上合同书的签订目的是为使松原公司提前获得工程进度款,故意夸大工程量而签订,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未举示相应证据证实,故不足以否定上述合同效力。经归纳双方的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本案有以下焦点问题。
一)关于双方合同能否作为诉争工程款的确定依据问题
045号合同及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签订于2011年1月19日至20日,系在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总承包协议约定的2010年10月30日的投产时间,以及有权威主流报纸证实的2010年9月27日竣工验收交付时间,即使用近四个月之后。依据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总承包协议第八章进度管理第8.1.1条项目里程碑计划条款约定,2011年2月1日至同年4月3日为诉争工程的竣工结算时间节点。则按照整个工程的进度计划和结算步骤,上述合同恰好签订在竣工结算期内。此外,045号合同及046号合同均系九项施工内容,其中均有七项工程内容,在合同中明确了工程量及单价,能够直接得出工程款额。该事实结合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总承包协议第五章合同价格与付款第5.4条有关申报进度款程序及方法的约定,以及进度款额为“截止当月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估算价值和单位完成的工程量价值”的约定。表明诉争工程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总承包方进度款申报制度完善,与实际施工量紧密相关。本案双方合同签订时,诉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实际工程量已经发生,按照总承包协议约定严格的工程款拨付进度要求,依据每月的工程进度表,双方应能够总体上确定工程量范围,故本案双方合同中确定的工程量有依据和出处,具有可信性,松原公司主张上述合同具有结算性质,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应予支持。油建公司对双方合同中确定的工程量全盘否定,并主张诉争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使松原公司提前获得工程进度款,故而夸大工程量而签订,意思表示不真实,但该理由证据不充分,且与当时工程已经完工进入结算阶段,无需申报进度款的事实不符,无法否定合同及其所确定工程量的真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之规定,油建公司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其中明确认定的工程量的效力不应支持。此外,虽然合同约定为暂定价,以双方工程量确认单为结算依据,而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均认可该工程未签署工程量确认单,则该条款为履行不能条款,不能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二)关于油建公司申请鉴定及能否以其举示的施工图作为鉴定依据的问题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双方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单价均无异议,仅是对工程量各执一词。油建公司否定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量,主张应通过鉴定全部重新确定,但其亦认可鉴定所要依据的竣工图纸内未体现工程量,诉争工程的国家工程性质及竣工使用多年,基础下沉,界限无法分清的情况也使通过现场勘察进行鉴定不具可能性。作为油建公司申请鉴定所能使用的资料仅为施工图,但松原公司对油建公司举示的施工图为实际使用施工图不认可,而该图纸无出图时间及双方确认签字,亦无相应的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的书面资料佐证。同时,合同中明确载明施工图无工程量的项目,油建公司举示的施工图中均载有工程量,在合同真实性及效力无法否定的情况下,该施工图与其明显矛盾。此外,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总承包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原审法院调取的部分项目增量结算书、油建公司举示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报告表》均签订于工程结束后的2013年,工程款额从原合同约定的价款二十三亿余元增加到二十九亿余元,整个工程减量仅为一百三十余万元。这表明从最初合同签订到完工工程量呈总体增加的趋势,诉争工程完工时工程量发生了巨大的增涨。通过将油建公司举示的其与管道公司内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同其举示的施工图体现的工程量对比,亦证实诉争工程工程量发生了变更,表明施工图内容曾发生变化,不排除多套图纸的可能,现油建公司无法证实其举示的图纸为施工中最终使用的图纸,故不能以其为鉴定依据。同时,诉争工程发生了巨大增量的事实亦表明,逻辑上施工图中的工程量和价款作为油建公司主张的最终结算价款,应当比签订在先的油建公司与管道公司的内部协议体现的工程量和价款要多,而经实际对比,施工图体现的工程量和价款不但比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体现的少,而且比油建公司和管道公司内部合同亦减少。例如:在045号合同所涉标段工程中,施工图相比于内部合同体现工程量在总体降低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从35353478元,降低到4005205元,减少金额多达九倍;在046号合同所涉标段工程中,施工图相比于内部合同体现工程量在总体降低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从20381631元,降低到4500091元,减少金额亦多达五倍。综上,油建公司主张该工程无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实际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一致不能成立。该施工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要求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量鉴定的请求不能支持。
(三)关于诉争工程工程款的给付数额问题
前述事实证实,双方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应作为结算依据,松原公司对其主张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案外人发包方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总承包协议第十六章合同、信息及文档管理:第16.1合同管理16.1.1合同管理体现:诉争工程的重大变更,需要严格的内部审查、审批程序。该约定表明无论发生增量还是减量,均应签有内部审批手续。油建公司作为优势证据持有方,主张相比较于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发生巨大减量则应举示相应证据证实。目前其并未举示减量的有效证据,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量的目的亦无法实现,则油建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以合同约定价款及工程量确定工程款额。则045号合同、046号合同工程合同总价款为3000万元,诉争工程已经于2010年9月27日竣工投入使用,至今已经超过质保期,故不应扣除质保金。应付该两项工程款为3000万元,扣除已付款850万元,油建公司欠付工程款为2150万元。
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分包合同中虽有暂定价款的字样,但变更协议已经明确变更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300万元,诉争工程已经于2010年9月27日竣工投入使用,至今已经超过质保期,故不应扣除质保金。双方无审计、效能监督款的相关约定,油建公司给付工程款额中不应扣除该项费用。综上,扣除油建公司已付款760万元,油建公司欠付工程款为540万元。
(四)关于工程款利息的给付时间问题
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工程款给付时间。但045号合同、046号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当工程竣工、经甲方、中石油管道项目部、监理、地方政府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依据各方签字的竣工验收单、工程量确认单、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在中石油管道项目部已将此笔工程款拨付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拨付手续,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甲方在扣留乙方保修款(工程款5%)及大庆石油管理局审计、效能监察款(工程款5%)后将余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依据该条款中诉争工程工程款给付时间为,中石油管道项目部拨付工程款后。经查中石油管道项目部拨付工程款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故自2015年1月14日起油建公司应当支付诉争工程工程款,该日应作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
(五)关于油建公司申请调取证据问题
油建公司申请到设计单位调取施工图及竣工图,目的是为鉴定使用。然而,油建公司向原审法院举示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已经出具证明,目的是证实系本案的施工图,故无再次调取的必要。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目前油建公司所举示的该份施工图能否作为鉴定依据,而非能否调取。对该焦点问题前文已经认定,不再赘述。对于油建公司申请调取的竣工图,油建公司承认竣工图中无工作量,鉴定不能以此为依据,故调取该证据对本案争议的解决无实际意义。综上,对于油建公司调取该证据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2010GDX11045、2010GDX1104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内工程,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50万元,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2009AZX12227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劳务合同变更协议》内工程,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40万元,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三、驳回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800元,由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1675.5元,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6125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除下列事实明显有误外,其余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1.045号合同第八条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不是“人民币贰仟叁万元”,046号合同第八条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不是“人民币贰仟柒佰万元”;
2.045号合同及046号合同两份合同第八条(8)地貌恢复中“此单价应视为包含采筛,场内运输、松填或夯填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均应为“此单价应视为包含相应地段作业带地貌原状恢复,耕土分层恢复及相关手续完成(不包括作业带内道路、沟渠、池塘、河流、桥涵等水利设施等的恢复和赔偿)等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已扣除上缴甲方的各项费用及税金”;
3.046号合同第八条(4)管沟季节性冻土开挖及回填中3标段工程量为200000立方米,不是20000立方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能否作为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二)案涉工程价款能否通过鉴定工程量予以确定,油建公司举示的施工图能否作为鉴定依据;(三)油建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程款利息,应如何计算利息。
(一)关于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能否作为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问题
油建公司与菏建公司签订的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正确。本案松原公司的债权系2013年12月通过与菏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而来,原审法院直接认定上述合同主体为松原公司与油建公司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签订于2011年1月19日至20日,其签订时间晚于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总承包协议约定的2010年10月30日的投产时间,以及权威主流报纸记载的2010年9月27日的竣工验收交付时间。根据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总承包协议第八章进度管理第8.1.1条项目里程碑计划条款的约定,诉争工程的竣工结算时间节点为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4月3日,按照整个工程的进度计划和结算步骤,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签订在竣工结算期内。
案涉045号合同及046号合同均约定了九项施工内容,其中有七项工程内容均明确约定了工程量及单价,能够直接计算出工程款数额。同时,结合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总承包协议第五章合同价格与付款第5.4条有关申报进度款程序及方法的约定,以及进度款额为“截止当月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估算价值和单位完成的工程量价值”的约定,足以说明诉争工程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总承包方进度款申报制度完善,与实际施工量紧密相关。
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签订时,诉争工程已经完工进入结算阶段,且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实际工程量已经发生,按照总承包协议约定严格的工程款拨付进度要求,依据每月的工程进度表,双方应能够总体上确定工程量范围,故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中确定的工程量有依据和出处,具有可信性。松原公司提出的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具有结算性质,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主张能够成立,应予支持。至于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约定的以双方工程量确认单为结算依据的问题,由于双方合同主体均确认在合同实际履行中该工程未签署工程量确认单,因此该条款无法履行,不能以工程量确认单作为结算的依据。
因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签订时已无需申报进度款,油建公司提出的签订上述合同是为了使松原公司提前获得工程进度款而故意夸大工程量,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能否定上述合同及其所确定工程量的真实性,油建公司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案涉工程价款能否通过鉴定工程量予以确定,油建公司举示的施工图能否作为鉴定依据的问题
前已述及,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确定的工程量应作为结算依据,松原公司对其工程款主张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根据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总承包协议第十六章合同、信息及文档管理:16.1.1合同管理的约定,诉争工程的重大变更,需要严格的内部审查、审批程序,即无论诉争工程发生增量还是减量,均应签有内部审批手续。油建公司作为上述总承包协议的一方合同主体,如果在履行总承包协议过程中诉争工程发生增量或者减量,其应能够及时知晓。因此,油建公司在主张实际工程量比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确定的工程量发生巨大减量时,属于优势证据持有方,其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由于油建公司未能提供工程发生减量的有效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油建公司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量的目的亦无法实现。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确定的工程单价均无异议,仅是对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油建公司否定上述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量,主张应通过鉴定全部重新确定,但鉴定所要依据的竣工图纸内未体现工程量,诉争工程的国家工程性质及竣工使用多年,基础下沉,界限无法分清的客观情况也使通过现场勘察进行鉴定不具可能性,油建公司对此均予以认可;其次,油建公司申请鉴定所能使用的资料仅为施工图,但松原公司不认可油建公司举示的施工图即为实际使用施工图,该图纸亦无出图时间及双方确认签字,亦无相应的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的书面资料佐证。而且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中明确载明施工图无工程量的项目,在油建公司举示的施工图中均载有工程量,该施工图与上述内容真实且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相矛盾;再次,中石油管道项目部与油建公司总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原审法院调取的部分项目增量结算书以及油建公司举示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报告表》,均在工程结束后的2013年签订,其体现的总工程款数额从原合同约定的价款二十三亿余元增加到二十九亿余元,而整个工程减量仅为一百三十余万元,即从最初合同签订到完工工程量呈总体增加的趋势,诉争工程完工时工程量发生了巨大的增涨。通过将油建公司举示的其与管道公司内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与其举示的施工图体现的工程量对比,也能说明诉争工程的工程量发生了变更,施工图内容曾发生变化,故不排除存在多套图纸的可能,油建公司无法证实其举示的图纸为施工中最终使用的图纸;最后,诉争工程发生巨大增量的事实亦表明,在逻辑上施工图中的工程量和价款作为油建公司主张的最终结算价款,应当比签订在先的油建公司与管道公司的内部协议体现的工程量和价款要多,而经原审法院实际对比,施工图体现的工程量和价款不但比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体现的少,而且比油建公司和管道公司内部合同亦减少。因此,油建公司提出的该工程无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实际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一致的主张不能成立。油建公司举示的施工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对于其要求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量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此外,油建公司申请到设计单位调取施工图及竣工图的目的是为鉴定使用,然而其向原审法院举示的施工图,已由设计单位出具证明系本案的施工图,故无再次调取的必要。
案涉工程价款以045号合同、046号合同、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约定价款及工程量确定。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000万元,由于诉争工程于2010年9月27日竣工投入使用,已经超过质保期,不应再扣除质保金。油建公司应付该两项工程款为3000万元,扣除已付款850万元,油建公司欠付工程款为2150万元。案涉227号合同中虽然约定有暂定价款的字样,但变更协议已经明确变更为固定总价,约定总价款为1300万元,对此同样不应扣除质保金。扣除油建公司已付款760万元,油建公司欠付工程款为540万元。本案中油建公司欠付工程款合计2690万元。
(三)关于油建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程款利息,应如何计算利息的问题
案涉227号合同及变更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给付时间。但案涉045号合同、046号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当工程竣工、经甲方、中石油管道项目部、监理、地方政府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依据各方签字的竣工验收单、工程量确认单、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在中石油管道项目部已将此笔工程款拨付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拨付手续,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甲方在扣留乙方保修款(工程款5%)及大庆石油管理局审计、效能监察款(工程款5%)后将余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依据该条款中诉争工程的工程款给付时间为中石油管道项目部拨付工程款后。因中石油管道项目部拨付工程款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故自2015年1月14日起油建公司应当支付诉争工程工程款,该日应作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原审法院判决油建公司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油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300元,由上诉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国献
                                    审判员  张志弘
                                    审判员  苏  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乾
                                    书记员   曹美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