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收到文件逾期无异议即认可,结算资料完整才可认定!
2018-10-21 20:00:13
问:承发包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后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条款,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结算资料不完整,发包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现承包人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资料所载明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能否支持?
答:不能支持。
承发包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的条款,但执行该条款的条件之一是承包人提交了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承包人适当履行提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应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已经按期提交:二是已经提交了完整的资料。如果承包人未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则视为承包人未适当履行提交结算资料的义务,也即承包人还未提交完结算资料,其逾期的起算时间还无法确定,实际上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的条件尚未成就,因此承包人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资料载明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