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可以约定放弃
2019-06-02 18:03:0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可以约定放弃。
观点来源: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32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因查明安泰公司与嘉合公司编造《工程结算确认书》,利用安泰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提起本案诉讼,阻止恒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执行,本案是安泰公司与嘉合公司恶意串通进行的虚假诉讼。
关于安泰公司依法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安泰公司在嘉合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没有证据证明安泰公司与嘉合公司2014年9月28日出具的《工程结算确认书》不实的情况下,安泰公司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安泰公司行使涉案工程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涉案工程在2014年4月28日才竣工验收合格,并由相关单位共同出具了《工程竣工报告》,依法应当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14年4月28日为竣工日期。安泰公司的工程优先受偿权没有超过行使期限。
关于安泰公司已经放弃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可以约定放弃,安泰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载明,其自愿放弃上述(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本承诺书一经签发不可撤销。已经表明其明确放弃了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也就不存在是否能够对抗恒源公司债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