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业主使用部分工程时间为整个工程竣工日期?
2018-05-01 20:49:20
问:一工程由许多单项工程组成,在未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使用了其中的部分单项工程,是否可以发包人使用部分工程时间为整个工程竣工日期?
答:不可以发包人使用部分工程时间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
在通常情况下,当一个工程由许多单项工程组成时,当事人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每个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而把最后一个竣工的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作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每个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了其中一部分单项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时,可以把发包人使用此单项工程的日期作为该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但不能作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只约定了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而没有约定每个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了部分单项工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还是不适宜把发包人使用单项工程的时间视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
发包人只是擅自使用了其中部分单项工程,那么发包人只应承担擅自使用部分单项工程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如果要发包人承担相当于擅自使用了整个工程的法律后果,扩大了发包人不当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发包人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