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
2018-04-30 22:38:28
答:《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交付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
因此,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可以这样定义: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知施工方,发包方就开始使用建设工程。
一般来说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占用或控制建筑物,应认定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