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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賠偿问题

2018-10-21 19:36:5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第32条。
  附: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建设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纪要对于相关情形认定、停工窝工损失范围等作出规定。
  一、发包人原材料、设备的提供义务
  如果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原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以及所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人提供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一起对原材料、设备进行检验、验收后,由承包人要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顺延工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发包人资金提供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现实中,由发包人提供工程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和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两种,具体可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是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预付工程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
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赔偿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进度款是指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实践中,完成约定的工程部分后,由发包人确认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发包人签字后支付,发包人在计算结果签字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按照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利息,并赔偿因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三、发包人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提供义务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是保证承包人进行进场正常施工的基本前提。施工现场,包括工程施工场地以及为保证施工需要的其他场地。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设备的场地以及建设工程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具体工作包括,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工作之前及时办理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手续,包括工程地址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占道、爆破及临时铁路专用岔线许可证;确定建设工程及有关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清除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障碍。施工条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及所处的施工环境确定,一般情況下包括: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施工设备和工程设备、材料及车辆等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环境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是指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吡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得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程和设计图纸、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故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四、隐蔽工程及时检查义务
  隐藏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如果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覆盖和掩盖,造成返工等重大损失。近几年时常见诸报端的“拉链工程”即为这方面突出事例。隐蔽工程质量往往涉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即覆盖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危害极大,一旦出现质量间题整改成本较高。《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隐藏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
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査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承办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应当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负有通知发包人检査义务。通知的内容包括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发包人或其派驻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或其派驻工作代表在检査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发包人检査发现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善工程条件。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条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因为发包人不进行检査,承包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检查的,承包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顺廷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事后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或者修复后隐蔽。此种情况下检查隐蔽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如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费用等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隐藏工程验收程序等与1999年示范文本比较有重大改变,遵循既保证隐蔽工程质量又防止延误工期原则,其指引程序为:(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对工程隐蔽部分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査,通知中须载明隐蔽检査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査,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藏工程检査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分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査,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査,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97~5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