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索赔(二)——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2018-10-21 19:43:36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前所作的地质勘察工作普遍不够,他们明知此点,一方面要求承包人在开工后进行补充勘探,另一方面在合同条件中常常写明,承包人承认已检查和考察现场及其周围环境,有提交标书前确认现场的形式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条件,水文和气象条件等,甚至规定承包人不得因误解和误释这些资料而提出任何索赔。许多招标文件将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定为参考性资料,承包人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调查来计算自己的报价。这等于把他的工作粗糙可能导致的风险全部推给了承包人。
但是,合同条件还有另外一条(FIDIC第12.2款),如果承包人遇到他认为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遇见到的自然条件或人为的障碍,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如工程师也认为这种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确实是“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则工程师应予证明,给承包人延长一段工期,支付承包人由于该情况发生而所付出的额外费用。
上述两条并存,经常引起双方各执一词的争论。但有时,承包人发现情况后立即通知工程师,请他对地质条件变化提出意见,或请他签发修改原设计的通知,或在会议记录上写下他的决定,为以后索赔提供了依据,可能会使工程师同意适当补偿。经验表明,并不是任何地质条件的变化都可以通过索赔得到补偿,还要看合同的规定和施工中承包人怎么取得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如果开挖中发现有地下构筑物或文物(不论是否有考古价值),只要图纸上未标明的,应即报告工程师到场检查并商定处理方案,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应给予补偿。
3、增减工程量的索赔
在单价合同中,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付款时允许有增减,不涉及索赔。
对于总价合同,如果该总价是基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表计算而得出的总价,其增加部分发包人应给予补偿,特别是工程师指示增加的工程,凭其下达的命令,口头指示作为记录请其确认,应予补偿。
减量很难得到补偿。但也有例外:如由于某种原因,发包人指令将工程转给另外承包人去做,则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赔偿由于工程量减少而使承包人损失预计的管理费和利润(投标时这些费用是分摊到总工程量中的每个单项中去的);如果原承包人已对该被削减的工程内容作了准备工作,也应索赔准备工作费用的损失。
4、各种额外的试验和检查费用偿付
工程师有权要求对承包人的材料进行多次抽样试验,或对已施工的工程进行部分拆卸或挖开检查。但是,对于并非合同技术说明中规定的试验,以及对于本来合格的施工和材料在拆卸或挖开检查后证明符合合同要求,则承包人可提出由发包人偿付这些检查费用和修复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工期延误、窝工等)进行赔偿。
5、工程质量要求变更引起的索赔
如果工程师出于某种原因(工程需要或有意刁难)迫使承包人使用比标书文件规定的标准更高的材料、或更高的工程质量和试验要求,承包人应要求其下达变更命令,以便引用工程变更条款要求发包人进行补偿或重新核定新的单价。如工程师拒绝或拖延下达变更命令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论据和进行索赔的权利主张。如因承包人的违约而下达的变更命令,引起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6、关于变更命令有效期引起索赔或拒绝
工程师有下达变更命令的权力,只要是在合同限定的范围内,且其补偿费用或价格调整是按合同文件合理确定,承包人应当而且可能是意接受和执行的。遗憾的是,许多合同除了规定变更增减量占总工作量(以金额计)的比例外,在变更内容和时间上却无明确的限制,这就很容易导致争端。
7、指定分包人违约或延误延误造成的索赔
一些合同条件中一般都有关于指定分包人的规定。FIDIC合同条件第59条对指定分包人的定义、责任、付款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由于指定分包人是发包人通过另外的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的分包人,并将这些分包人纳入总承包人管理之下,因此可能会产生各种矛盾。有些指定的分包人在获得分包合同时与发包人已达成某些契约,而这些契约同总承包人对他自己的分包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有某些不同之处。这样,总承包人感到不好制约指定的分包人。例如,关于付款问题,总承包人通常规定只有在他从发包人那里获得工程付款若干天后才给分包人付款,而指定分包人可能在其另外的投标条件中规定了不同的付款条件;关于进度问题,指定分包人不能与总承包人的进度协调;此外,还可能有关于工期、拖期罚款、保留金、维修缺陷责任期等方面的问题。发包人在确定指定分包人时未同总承包人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差异和矛盾。只要这些差异和矛盾构成合理的反对理由、总承包人就可以拒绝指定的分包人为其分包人。或者,发包人、总承包人和指定的分包人将花费很多时间来商定妥协方案。这种拒绝或妥协的反复磋商也许会造成工期延误,总承包人有权就此进行索赔(包括延误工期、停工等损失)。
8、其他有关施工的索赔
施工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其他问题,难以全部概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索赔。常见的比如由工程师负责分批提供施工详图的延误,或由承包人提供施工详图(包括计算书)交工程师审批后方能施工,但他审批拖延所造成的延误已影响到网络计划中的关键节点,承包人可进行工期索赔、延误导致窝工损失以及后来工程师下令追赶进度的“赶工费”等进行索赔。
如合同无明文规定,而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顺序、施工方法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并下令要求承包人执行,承包人可就这种干预引起的费用进行索赔。因为按照国际惯例,承包人有权采取可以满足合同进度和质量要求的最为经济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如果工程师不是建议而用命令的方式干预施工,他理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损失。
至于意外风险、特殊风险、停工等情况,合同中一般均会作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