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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签证的效力

2018-04-27 16:22:19
过失签证的效力
过失签证理论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司法实践中被作有效处理。
首先,过失签证会不会被认定无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过失签证均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因此,过失签证一般不会被认为无效。
其次,从过失签证的形成原因来看,过失签证归纳起来有两种形成原因,一种原因是重大误解;另一种原因是不公平。在理论上,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此,可以将过失签证理解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标准非常严格,一般情况下难以认定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它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两点:第一,必须有表意人因误解而为意思表示;第二,表意人的误解必须为重大误解。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从这一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构成显失公平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第二,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对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很难说哪个单位有优势地位或者哪个单位没有经验。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将过失签证认定为显失公平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签证一般是在履约过程中形成的,结算时距签证时往往已经超过1年,此时撤销权已依法消灭。因此,过失签证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被推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