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适用部分审价?
2018-10-21 22:45:29
第一种情况:固定价格。
1、固定价格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固定总价部分不予审价。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对于固定总价而言,承包范围不变,内容不变,当然价格是不变的。
但是对于固定单价而言,它只是单价不变,工程量还是要按实结算的。所以,约定了固定单价,还是要进行审价的。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不适用于固定单价的情况。
2、变更、签证、索赔需要进行鉴定。
如果合同约定了总价,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是非常复杂的,在履行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变更、也会产生一些签证,施工单位也可能会提出一些索赔,而变更、签证、索赔实际上价款往往没有确定下来。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只能通过鉴定的方法来确定。也就是说,在固定总价的情况下,变更、签证、索赔也是需要审价的。
第二种情况:部分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是争议事实的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该规定表明,如果部分事实没有争议,就不需要鉴定;部分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