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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价的依据

2018-10-21 22:46:28
一、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也就是说,对于工程价款如何进行结算,双方当事人已经有约定的,那就按约定结算。
二、合同没有约定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也就是说,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三、黑白合同按照白合同进行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招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所谓白合同,就是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也就是经过招投标,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然后送去备案的合同;黑合同就是在这个白合同之外,双方又签订了另外的协议,当然,这个合同是没有经过备案的,也不是根据中标的结果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