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资料缺失,造价鉴定是否可以继续进行?
2018-05-01 22:10:36
问:承包人申请对有争议部分工程的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承包人、发包人都讲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进行鉴定,鉴定是否可以继续进行?该部部分工程造价如何确定?
答:承包人作为司法鉴定的申请人负有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而发包人处有资料,法院可责令发包人提供。因为承、发包双方均把资料提供给了审价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均不能提供时,承包人可以申请法院向审价单位调取。
如果真发生双方均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承包人可以要求实地测量,如果所争议工程量无法通过实地测量确定,则造价鉴定就无法继续。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然不管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都应依法由法院组织质证并作出认定后才可作为鉴定依据。